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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12-18 来源:四会文明网 责任编辑:欧展龙

  11月27日-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天参加会议,并作关于《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这是肇庆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获批准的第六部实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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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引导广大市民树立良好道德风尚,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推动肇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列入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作为首要立法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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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统筹组织协调起草、修改、审议等各个环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方式多次征询了省人大法工委、省市直相关部门、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和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利用媒体、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省市立法咨询专家对条例进行论证评估。 

  同时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突出肇庆特色,在全市组织了文明行为问卷调查,通过现场发放问卷和网上调查,向公众征集肇庆市需要重点提倡的五种文明行为和最常见的五种不文明行为,并将调查结果融入到条例中,提高了立法的针对性。 

  条例设六章共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和支持、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条例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责分工,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条例对照创文测评指标,参考调查问卷情况,明确了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学校和公民等6类主体必须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并对公民在公共场所、交通出行、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上网、就医、经商、养犬、社区生活、家庭生活等10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切实回应了社会热点和群众关注。 

  条例规定了文明行为的鼓励和支持措施,明确了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和文明行为者困难帮扶的规则,同时建立了文明行为记录和联合激励制度。 

  条例明确了基础设施保障、乡村文明保障、政府部门监督等保障和监督措施,同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作出了规定。 

  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11日通过的《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