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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级处理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

时间:2020-03-1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欧展龙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络与智慧社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德良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 郑 宁 

  记者: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未成年人运用手机、电脑非常娴熟。在尽情畅游互联网海洋的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问题日益凸显。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问题层出不穷。如何让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乱象的侵袭,是否已成为世界性难题? 

  郑宁:是世界性难题,各国就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选择了不同的网络保护模式。 

  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综合性立法模式,通过《传播庄重法》和《1996年电信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构建了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以英国为代表的分散性立法模式,虽然没有完整的未成年人网络立法保护体系,但通过制定实施《淫秽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等法律,并通过行业协会设定了《3R安全规则》,力求从网络中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 

  此外,德国采用了网络内容标签制度;我国实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 

  记者:建立多方共治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是否已经迫在眉睫? 

  刘德良:这是肯定需要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相关部门也多次出台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网络难以把控等特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依然不容忽视。 

  郑宁:此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在法律层面的监管缺少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实际需要。更具体来说,我国现行的一些互联网立法,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虽然不乏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内容,但比较零散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记者:据了解,人脸识别、指纹登录、身份信息等都成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手段。而通过各种方式确认身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就不可避免地会收集未成年人的大量个人信息,如何保障这些信息不会被滥用和泄露? 

  郑宁:未成年人实名制登记和隐私保护是两个相伴而生的问题。 

  我国当前法律政策制定的基本思路是,首先确定未成年人的身份,在此基础上强化对其的特殊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以下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并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国家鼓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年龄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2019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 

  记者:在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过去,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手机游戏,很多家长或学校直接采用断网、断手机等“一刀切”模式。如今,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治理问题上,堵疏结合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刘德良:首先,家庭、社会、学校要各司其职,起到有力的监管作用。尤其在家庭层面,家庭成员应该树立监管意识。社会也要甄别未成年人的网络接触问题,网吧等公共场所要限制未成年人进入。其次,建立远程身份识别机制,限制未成年人在线时间段以及时长。再次,对网络信息进行内容分级处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接收的信息。当前,一些短视频内容平台建立了未成年人模式,但并没有明显的内容区分,因此,要对内容进行区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安全。最后,要根据网络本身特点转变执法方式,完善公众的网络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借用公众的力量进行有效监管。(记者 赵 丽 实习生 赵思聪)